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业经市委十三届常委会(扩大)会议和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连州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清府办〔2017〕67号)精神,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连州、和谐连州建设,结合我市目前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院和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下同)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健全服务网络。强化我市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含慢性病防治机构、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下同)并予以公布。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逐步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治疗服务模式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
2.明确机构任务。明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报告管理要求对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查和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居家治疗的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卡介苗免疫接种工作,提高新生儿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加强对接种机构接种人员培训,做到接种人员100%持证上岗,保证接种质量。慢性病防治院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信息收集与分析、防治技术指导、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4.提高检测能力。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要大力推广应用国家推荐的结核病病原学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结核病诊断水平;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开展耐多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加大质量控制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加大发现力度
1.加大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就诊人群和体检人群中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排查,发现的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报告疫情。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做好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
(三)规范诊疗行为,增强治疗效果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发挥中医药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患者的转诊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患者病情稳定后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2.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要因地制宜的设立耐多药患者隔离治疗区,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隔离治疗。要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机要加强居家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督促患者规范全程服药。
(四)创新健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管理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高保障水平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生活补助。
(六)强化分类指导,突出防控重点
1.加强重点地区防控。对疫情高发的农村地区加强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提高防治能力,加强疫情防控。
2.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检查项目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项目。卫计计生和教育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开展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规范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
4.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做好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介治疗工作。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使用管理
结核病防控机构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申请、采购力度,保障抗结核病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强化对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加强对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八)加强信息整合,提高管理效率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九)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实效
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结合结核病防治知识进校园、进千村万户等活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防治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保障。
四、监督和评估
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任职和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